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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 關於比賽向規則(更新具體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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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4/3/2011 09:11 PM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higerhiger 於 26/3/2011 01:46 AM 編輯

大致看了下村規,我覺得假如比賽向的規則建立在簡單限制了高種族的基礎上,ban寵變成選手雙方互ban X 只寵,然後才進行組隊對抗的制度,那麼其可行性如何?
這樣ban寵也轉化成選手之間的博弈是不是更有趣味性?
當然一般娛樂涉及到組隊花的精力時間 實現起來不切實際就此不表,僅限於比賽呢?
其最大問題會不會是由於受到ban寵機制的影響,使得組建的隊伍欠缺測試,導致得不償失?

我在頂樓補充一下具體例子吧
種族值601以上禁止
規定比賽雙方分別ban5只PM
按照A 先ban一隻、B ban兩隻、再A ban兩隻、B ban兩隻、A ban兩隻、B ban一隻執行。
結束後雙方都不可以在該場比賽使用這十隻pm

或者加入‘保’制

在ban之前 雙方各自選定一隻pm進行保護
選定之後雙方不可以ban對手所選定之pm。
2#
發表於 24/3/2011 10:57 PM | 只看該作者
1.要是雙方協議不果,比賽進度只會拖得更慢,現在的比賽進度已經不快的了。
2.容易有不承認賽果的情況,特別是主辦人無法判斷。
3.主辦人和電台的工作量會再增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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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主| 發表於 25/3/2011 12:52 AM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higerhiger 於 25/3/2011 01:12 AM 編輯



你或許冇看懂我的意思,首先既然有ban寵,何謂放哂呢?
我的意思是類似於dota的ban機制
雙方互ban的意思是 這場比賽雙方不可以用呢幾隻
我所指的趣味性是ban寵的博弈
一來一些大家都覺得過於強大的寵仍然可以ban掉
二來假設我想一套戰術 可以通過ban寵把一些針對寵ban掉 當然這個勢必又有雙方的博弈
比如話這樣規定 依然先把601種或以上禁掉
然後剩下的 比賽雙方分別ban5只 或者更多 按照1 2 2 2 2 1的次序進行ban
大概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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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5/3/2011 06:36 AM | 只看該作者
是KD8在用的那規則吧?
好像很有趣不過有點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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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5/3/2011 10:52 AM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ilw 於 25/3/2011 11:04 AM 編輯

不太認同這種規則
規則的原意是將一些過強或過份無腦的寵ban掉
增加對戰的趣味和技術成份

這樣互ban很可能會演變成相方為了勝利各自將對自己不利的寵ban掉的情況
舉個例我用典型長接,就ban掉吹吼眾和惡作劇之心眾
用隊mono龍,再ban掉最熱門的幾只鋼.....

什麼?可以不同意?我不同意你,你不同意我
那不就是#2說的協議不果的情況嗎

還有個問題
這樣每次對戰也有不同ban寵
叫人家怎樣組隊和試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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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5/3/2011 11:24 AM | 只看該作者
既然是雙方互相ban寵

1完全不可能有協議不果的情況發生 這個質疑 很詭異
2為什麼會不承認呢?
...
higerhiger 發表於 25/3/2011 00:54


哦?你指的互相禁制不是make an agreement?
那麼即是雙方不能選用的PM可以是不同的?
如果make agreement就必然會有我說的情況;如果不是,這樣由主辦人來制定規則又有什麼分別?

至於情況二,也許我說不清楚,我指的是參賽者不承認賽果。
事實上那條agreement,或是兩個單向禁制也好,也可以出現賽後不承認的問題。
這可以是溝通問題,陰謀論些甚至是惡意生事。要是那二人閉門造車,叫人如何分辨和判斷?
這製造了不少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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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樓主| 發表於 25/3/2011 11:33 AM | 只看該作者
首先這個並不是什麼新鮮機制
我只是很好奇既然有比賽制定規則,卻沒見到有這樣使用的,想看看這個的可行性到底怎樣。
其次,爭執冇必要發生,因為是一個相互ban的過程,你ban寵的同時對方也在ban,並不是你ban完5只,對方ban完5只再相互知會,通過雙方ban寵雙方可以排除自己的不利因素的同時也可以阻止對方的有利因素,而既然你在ban寵上沒有把握好,吃了虧也理應為之付出代價。應該話這是把ban寵這一環也帶入比賽中去的意思,爭執從何而談?

最後個問題其實就是我頂樓提到的最大問題,就是面臨隨著對戰雙方不同每次ban的寵也不同,為組隊試隊帶來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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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5/3/2011 12:10 PM | 只看該作者
首先這個並不是什麼新鮮機制
我只是很好奇既然有比賽制定規則,卻沒見到有這樣使用的,想看看這個的可行性 ...
higerhiger 發表於 25/3/2011 11:33

OK,我大概能摸索到你說的規則。
不過既然不是新機制,就必能從某些地方看到其可行性吧,只是這裡不實行而已。

你的說法的確不會協議不果,不過同樣拖慢了比賽進度,畢竟要多花時間應付多一個範疇。
而且就是外加你說的試隊時間亦增多了。
其次就是情況二還沒有解決,畢竟這類的溝通問題還是很麻煩的,要麼說不清楚,要麼又沒人見證,結果各執一辭。
要是有人不服輸是很容易找到些借口,處理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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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樓主| 發表於 25/3/2011 01:03 PM | 只看該作者
既然目的是比賽向,ban寵時引入裁判完全不是不可能。
主要我覺得比賽由主辦方按照對寵物的理解與經驗來制定哪些寵物禁用的規則,由主辦方控制比賽導向,變成選手來操作更具彈性以及比賽更具競技性。
相對費時是一個缺點,以及之前提到的缺點,我想看看有沒有什麼使其無法採用的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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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5/3/2011 03:08 PM | 只看該作者
其實採用棄保制會否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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