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源起 躲避球運動起源於英國,隨著歐洲移民新大陸並在1900年左右盛行於美國。 1902年,日本留美歸國學人將躲避球運動引進日本,由於運動價值深受肯定, 遂於1913年起被列為日本學校體育教材。 國際新式躲避球規則 一.球場規格 (下圖係小弟畫既,比例唔係太岩,見諒) A.球場界線 D.邊線 G.跳球圈 1.內場 4.死球區 B.外場線 E.替補圈 H.球員席 2.外場 5.球場 C.端線 F.中線 I.退場球員席 3.比賽區 二.球員 1.正式比賽時,下場比賽球員12人,替補球員4人。 2.每局比賽開始時及進行中,外場球員每隊至少要有1人以上。 3.各局休息間可以自由換人(人數不限)。比賽中禁止換人(球員受傷例外)。 4.球員必須穿著有號碼之球衣參加比賽。隊長球衣號碼規定為1號。 5.球員被判「取消資格」時,該員不得參加剩餘之各場比賽。 6.球員被判「退場」、「取消資格」時,該隊於該場剩餘之比賽中,應以少於12人 之人數上場比賽。(意即不能替補上場比賽) 7.男女混合組比賽,下場比賽球員女生不能少於6人。 三.時間 1.每局比賽5分鐘(裁判暫停時間除外);每局中間休息2分鐘。[無球隊技術暫停] 2.第二局以後須交換場地(含球員席)。(每局比賽結束時先交換場地再休息) 3.比賽開始由主審在中圈執行跳球,並由主審拋球離手時開始計時。 4.比賽結束時,以公開計時器之信號或計時員之信號為準。 5.比賽時間終了同時,擲球離手的球擊中對方內場球員時,視為攻擊有效球。 四.勝負 1.以每局結束時,雙方內場剩餘人數為比數。 2.比賽可採一局決勝制、三局決勝制或五局決勝制。 3.和局時,由雙方內場球員各一人,於中圈跳球後,率先將對隊擊觸出局者為勝隊。 4.以下情況稱為"不完全球隊": -比賽中,因受傷或被判退場致球員僅剩1人時。 -比賽中,如非因受傷或被判出場或取消資格,致上場球員人數少於12人時。 -比賽中,如出現上場人數多於12人時。 -出現「不完全球隊」時,該隊應被判負一局,比分以0:11計算。 5.球隊被判「取消資格」時,該隊不得參加該場剩餘之比賽,比數以0:2計算。 五.跳球 1.比賽開始前由雙方隊長選擇場區(以擲銅板、猜拳之方式決定) 2.跳球時,由雙方內場球員中各推1人為跳球員在中圈跳球。跳球員跳球後, 不得故意連續再觸球(內場球員僅剩1人時,該隊不在此限)。跳球員跳球時, 不得撥球二之以上。 3.跳球後,如球被內場球員所獲,跳球員不可故意接取得球者之第一之擲球。 (違者由對隊內場發球) 4.如跳球員故意被攻擊或故意妨礙對隊時,應被判「技術犯規」。 5.跳球後,如球被內場球員所獲,得球者之第一之攻擊,不得攻擊對方跳球員 (違者由對隊內場發球) 6.跳球後,如球被外場球員所獲,得球者得攻擊對方跳球員。 六.出局 1.身體及附著物被對隊直接擊中而未能接住者。(接球踩線不算出局,僅以犯規論) 2.對隊攻擊,守隊2人以上觸球而未能接住時,最先觸球者出局。 3.內場球員被球擊觸後,如隊友補救接球之過程有越區,踩線或犯規, 最先觸球者出局。 4.比賽進行中,內場球員不得故意進入外場區(不得故意出局)。 七.通則 1.擲球或傳接球前後(連續動作);身體之任何部分不得踩線或越線。 2.禁止同隊內/外場球員互相傳球(非故意傳球之彼此觸球不在此限) 3.同隊內、外場之互相傳球次數以4次為限。 4.攻隊擊中守隊內場球員頭臉部,擊中無效。 擊中守隊球員頭部附著物,擊中有效。 5.守方球員故意被擊中頭臉部時,應被判「技術犯規」。 球員似有故意被擊中頭臉之嫌疑---判罰「警告」 球員明顯故意被擊中頭臉---判罰「退場」 6.在對隊內場或外場地面停留或滾動之球,不得用手或腳越區觸球或撥球。 7.球員接到球後五秒內,必須將球擲出(若因重心不穩跌到不在此限) 8.球員可以直接用身體之任何部位接球或擋球。但不得故意以頭頂球、踢球、 明顯故意觸球出局。 9.內場球員以手,臂,足,頭等部位擋球後,不得再觸球。(違者由對隊內場發球) 外場球員以手觸球後,或採排球式托球後,本人可再接球。但不可意圖以此方 式傳球。 10.球員不可以彈擊方式攻擊或傳球。 11.不得以任何接觸性動作或言語侵犯其他球員。(違者應被判技術犯規) 12.正常情況下,裁判被球擊觸時,以球落地論。 13.因「出局」或「生還」之球員,於進出場途中非故意性觸球,以球落地論。 14.無論是隊員或職員,比賽中均應保持良好風度,不可有不雅之言語或不當之舉動 及其他違反運動精神之情事,也不可有妨礙或藉故延遲比賽進行之行為。 八.進出場 1.內場球員被判出局時,應立即出去外場區,並不得故意再觸球。(違者判罰對隊內 場重新發球) 2.內外場球員之進出,須由死球區通過,不可進入對隊內外場區。(違者判罰對隊內 場重新發球,如外場生還球員違犯,判技術犯規) 3.外場球員取得生還權時,如未立即離開外場區而有繼續留在外場之意圖或故意 再觸球,應予放棄生還論。 4.和比賽結束信號幾乎同時,外場球員將對隊內場球員擊中出局,該外場球員應 予取得生還權。(外場球員僅剩1人時不能生還,對方內場全數出局時不必生還) 九.發球權 1.內場球員觸球或擲球出界,由對隊內場取得發球權。 2.外場球員以手觸球出界,由外場球員於外場重新發球。 3.重新發球發球員應先定位本球過頭,並經裁判鳴笛後,於五秒鐘內在該場區內 之任何地點將球擲出。 4.隔著端線和邊線,內場球員與外場球員同時在空中接到球時,由內場取得發球權 5.雙方球員隔著中線,同時在空中接到球時,由雙方內場球員中各推1人 在中圈重新跳球。 6.球觸及球場上空之飛鳥或障礙物時,應由最後觸球之對隊內場取得重新發球權。 十.得利條款 裁判員對於犯規事實之判斷,認為對於犯規隊之對方不利時,得不予(或暫不予) 判罰,但技術犯規應予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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