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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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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18/4/2012 01:07 AM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QuilavaPM123 於 18/4/2012 01:10 AM 編輯

http://www.vjmedia.com.hk/articles/2012/04/17/6638轉
政府雖然聲稱不會主動執法,事實上卻可跳過版權 人,不論是否商業用途,均可以損害版權人利益為由,主動檢控在網上發表的二次創作人或網上分享者,成為現代版的「文字獄」。

http://www.youtube.com/watch?v=I_KdGDFqx3Q&feature=share轉

是不是若果成功立法,所有同人作品一律封殺?包括畫一幅PM畫?T_T?
2#
發表於 18/4/2012 01:21 AM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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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18/4/2012 02:39 AM | 只看該作者
http://www.change.org/petitions/ ... amendment-bill-2011

這條例有多惡看上面的連結就知了, 下方有中文, 如果真的不想看長文的話就只看下面我引的紅字吧
修訂條例把刑事的有效範圍擴大 至「任何電子傳播模式」,以及由「分發」擴展為「向公眾傳播」,即是把「放到互聯網」,甚至「在手機傳送」都會被刑事起訴。由於有案例指網上傳播即屬「廣 泛傳播」,即使有網民原創作品,一旦其他人分享,也隨時會墮入法網。這無異是禁絕一切模式的分享活動。

政府雖然聲稱不會主動執法,事實上卻可跳過版權 人,不論是否商業用途,均可以損害版權人利益為由,主動檢控在網上發表的二次創作人或網上分享者,成為現代版的「文字獄」。

如果網民有fb、plurk、twitter、微博、blog、 forum等有留言功能的網上平台帳號,若不在界面留下自己的姓 名和聯絡資料(包括電話、地址及電郵),而其他人又在此網民的網上平台上發表侵權物品,此網民也會受牽連,與侵權者同罪!此惡法逼所有網民面對公開私隱或 承受連坐風險的兩難!

在 現行版權條例中有所謂「貶損處理」的規管,即如作品經增加、刪除、修改或改編後受歪曲或殘缺不全,或在其他方面損害作者或導演的榮譽或聲譽」,已屬侵權行 為。而二次創作正正是把原作改編變成另一作品,若站在另一角度看,不正正是會被指為所謂的侵權物品嗎?!如此扼殺創作和言論自由,是一條原本應為保護創作 人而設的法例該做的嗎?

這法例過到的話不是像樓主說畫一幅PM畫都不行那麽簡單, 是你在fb或其他社交網站按個分享鍵後政府都可以拉你去坐監
不管資料真假都好, 為了自己的網絡自由, 花幾分鐘簽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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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18/4/2012 06:49 PM | 只看該作者
有時二次創作可以令到更多人認識原作品
例如歌曲,高登出名改歌詞,咁樣做反而更熱門
某程度上其實唔係損害版權人,而係有助
(所有物體都由元素組成,不如你買元素既版權之後告全世界...

畫pm畫無問題ge,只要唔涉及「任何電子傳播模式」,當然畫完後就不能放到村落分享
不過現實印刷再派發應該不受監管,吧?雖然唔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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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18/4/2012 08:52 PM | 只看該作者
你最好將全香港既人拉去坐監,耳根清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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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18/4/2012 09:17 PM | 只看該作者
司馬昭之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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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18/4/2012 09:38 PM | 只看該作者
政府用咩來思考架
呢d野都想得出
如果成功立法
到時米好多野都放得上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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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18/4/2012 09:41 PM | 只看該作者
其實條例本身並無問題

巿民怕的是政府濫用這條例

但是曾經身受其害又告對方唔入的人多數會贊成

因為利益同立場的關係

我個人是希望世界上多存在這樣的條例

因為呢d條例可以將走法律漏洞的奸人繩之於法

減少出現"佢明明係衰又告佢唔入"的情況

Anyway, 其實是怕政府大興文字獄

否則我絕對希望有更多條例扼殺d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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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18/4/2012 09:46 PM | 只看該作者


憑你的ID片已經可以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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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18/4/2012 09:55 PM | 只看該作者
其實條例本身並無問題

巿民怕的是政府濫用這條例

但是曾經身受其害又告對方唔入的人多數會贊成

因 ...
NDS之子 發表於 18/4/2012 21:41

你真的覺得所謂的政府會聽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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