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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閃避球/鬥球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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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4/2/2007 07:59 AM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源起
躲避球運動起源於英國,隨著歐洲移民新大陸並在1900年左右盛行於美國。
1902年,日本留美歸國學人將躲避球運動引進日本,由於運動價值深受肯定,
遂於1913年起被列為日本學校體育教材。


國際新式躲避球規則
一.球場規格 (下圖係小弟畫既,比例唔係太岩,見諒)


A.球場界線   D.邊線     G.跳球圈         1.內場     4.死球區
B.外場線      E.替補圈  H.球員席      2.外場     5.球場
C.端線         F.中線       I.退場球員席  3.比賽區


二.球員
1.正式比賽時,下場比賽球員12人,替補球員4人。
2.每局比賽開始時及進行中,外場球員每隊至少要有1人以上。
3.各局休息間可以自由換人(人數不限)。比賽中禁止換人(球員受傷例外)。
4.球員必須穿著有號碼之球衣參加比賽。隊長球衣號碼規定為1號。
5.球員被判「取消資格」時,該員不得參加剩餘之各場比賽。
6.球員被判「退場」、「取消資格」時,該隊於該場剩餘之比賽中,應以少於12人
    之人數上場比賽。(意即不能替補上場比賽)
7.男女混合組比賽,下場比賽球員女生不能少於6人。


三.時間
1.每局比賽5分鐘(裁判暫停時間除外);每局中間休息2分鐘。[無球隊技術暫停]
2.第二局以後須交換場地(含球員席)。(每局比賽結束時先交換場地再休息)
3.比賽開始由主審在中圈執行跳球,並由主審拋球離手時開始計時。
4.比賽結束時,以公開計時器之信號或計時員之信號為準。
5.比賽時間終了同時,擲球離手的球擊中對方內場球員時,視為攻擊有效球。


四.勝負
1.以每局結束時,雙方內場剩餘人數為比數。
2.比賽可採一局決勝制、三局決勝制或五局決勝制。
3.和局時,由雙方內場球員各一人,於中圈跳球後,率先將對隊擊觸出局者為勝隊。
4.以下情況稱為"不完全球隊":
-比賽中,因受傷或被判退場致球員僅剩1人時。
-比賽中,如非因受傷或被判出場或取消資格,致上場球員人數少於12人時。
-比賽中,如出現上場人數多於12人時。
-出現「不完全球隊」時,該隊應被判負一局,比分以0:11計算。
5.球隊被判「取消資格」時,該隊不得參加該場剩餘之比賽,比數以0:2計算。


五.跳球
1.比賽開始前由雙方隊長選擇場區(以擲銅板、猜拳之方式決定)
2.跳球時,由雙方內場球員中各推1人為跳球員在中圈跳球。跳球員跳球後,
   不得故意連續再觸球(內場球員僅剩1人時,該隊不在此限)。跳球員跳球時,
   不得撥球二之以上。
3.跳球後,如球被內場球員所獲,跳球員不可故意接取得球者之第一之擲球。
   (違者由對隊內場發球)
4.如跳球員故意被攻擊或故意妨礙對隊時,應被判「技術犯規」。
5.跳球後,如球被內場球員所獲,得球者之第一之攻擊,不得攻擊對方跳球員
   (違者由對隊內場發球)
6.跳球後,如球被外場球員所獲,得球者得攻擊對方跳球員。


六.出局
1.身體及附著物被對隊直接擊中而未能接住者。(接球踩線不算出局,僅以犯規論)
2.對隊攻擊,守隊2人以上觸球而未能接住時,最先觸球者出局。
3.內場球員被球擊觸後,如隊友補救接球之過程有越區,踩線或犯規,
   最先觸球者出局。
4.比賽進行中,內場球員不得故意進入外場區(不得故意出局)。


七.通則
1.擲球或傳接球前後(連續動作);身體之任何部分不得踩線或越線。
2.禁止同隊內/外場球員互相傳球(非故意傳球之彼此觸球不在此限)
3.同隊內、外場之互相傳球次數以4次為限。
4.攻隊擊中守隊內場球員頭臉部,擊中無效。
    擊中守隊球員頭部附著物,擊中有效。
5.守方球員故意被擊中頭臉部時,應被判「技術犯規」。
    球員似有故意被擊中頭臉之嫌疑---判罰「警告」
    球員明顯故意被擊中頭臉---判罰「退場」
6.在對隊內場或外場地面停留或滾動之球,不得用手或腳越區觸球或撥球。
7.球員接到球後五秒內,必須將球擲出(若因重心不穩跌到不在此限)
8.球員可以直接用身體之任何部位接球或擋球。但不得故意以頭頂球、踢球、
   明顯故意觸球出局。
9.內場球員以手,臂,足,頭等部位擋球後,不得再觸球。(違者由對隊內場發球)
   外場球員以手觸球後,或採排球式托球後,本人可再接球。但不可意圖以此方   
    式傳球。
10.球員不可以彈擊方式攻擊或傳球。
11.不得以任何接觸性動作或言語侵犯其他球員。(違者應被判技術犯規)
12.正常情況下,裁判被球擊觸時,以球落地論。
13.因「出局」或「生還」之球員,於進出場途中非故意性觸球,以球落地論。
14.無論是隊員或職員,比賽中均應保持良好風度,不可有不雅之言語或不當之舉動
      及其他違反運動精神之情事,也不可有妨礙或藉故延遲比賽進行之行為。


八.進出場
1.內場球員被判出局時,應立即出去外場區,並不得故意再觸球。(違者判罰對隊內
    場重新發球)
2.內外場球員之進出,須由死球區通過,不可進入對隊內外場區。(違者判罰對隊內
    場重新發球,如外場生還球員違犯,判技術犯規)
3.外場球員取得生還權時,如未立即離開外場區而有繼續留在外場之意圖或故意
    再觸球,應予放棄生還論。
4.和比賽結束信號幾乎同時,外場球員將對隊內場球員擊中出局,該外場球員應
    予取得生還權。(外場球員僅剩1人時不能生還,對方內場全數出局時不必生還)


九.發球權
1.內場球員觸球或擲球出界,由對隊內場取得發球權。
2.外場球員以手觸球出界,由外場球員於外場重新發球。
3.重新發球發球員應先定位本球過頭,並經裁判鳴笛後,於五秒鐘內在該場區內
    之任何地點將球擲出。
4.隔著端線和邊線,內場球員與外場球員同時在空中接到球時,由內場取得發球權
5.雙方球員隔著中線,同時在空中接到球時,由雙方內場球員中各推1人
    在中圈重新跳球。
6.球觸及球場上空之飛鳥或障礙物時,應由最後觸球之對隊內場取得重新發球權。


十.得利條款
裁判員對於犯規事實之判斷,認為對於犯規隊之對方不利時,得不予(或暫不予)
判罰,但技術犯規應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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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3/4/2007 02:06 PM | 只看該作者
因為你,我先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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