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年代取消,九七年的臨時立法會將其重新寫入法律條文內。
他們很不理解,
「為什麼英國人統治了香港一百五十年,都不見港人爭取民主。偏偏等到回歸祖國之後,你們才吵着要民主」?
這當然是個十分嚴重的誤解,順着這種誤解,你很容易就能推出香港民主運動是「西方反華勢力」煽動操控的結論。
曾經,它是港英政府箝制「左派」活動的百搭武器;
現在,它是特區政府打壓社民連等新興政團及社運人士的法寶。
如果曾德成等「左派」過去抗議過這條惡法,那麼他們今天就應該聲援被告的社運份子;
警方仍然可以根據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為遊行集會施加條件,甚至禁止遊行。
警方更有權根據《公安條例》第 17 條,即儘管是已經知會了警方的集會,如果該等集會會破壞社會的安寧,亦可停止和解散集會。
回到香港,我發現原來還有一種結構與此類似,但立場徹底顛倒的歷史敍述,
那就是把九七之前的港英統治說得無限美好,然後將九七之後這十多年間發生的壞事全算在中共頭上。
根據這種頗為流行的觀點,以前的英國人比較聰明比較寬容,不僅建立了迥異於「東方專制主義」的法治制度,
還賦予港人那傳說中的「沒有民主,但有自由」的好生活。
如果香港市民今天不滿這條法例的粗暴,就不能忘記它的來由。
哦,原來中共做過既事,全部都應該算落英國人頭上。
哦,原來香港人做過既錯事,都應該算落英國人頭上。
哦,原來九七年由香港人搞出黎既大頭佛,都應該算落英國人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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