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寵物小精靈村落 論壇

標題: 為何這裡不能談模擬器? [打印本頁]

作者: pokevect    時間: 13/12/2007 02:27 PM
標題: 為何這裡不能談模擬器?
以前綠寶石年代, 我每天都在這裡閒逛,
有時發下帖, 那時候, 談模擬器是很自由的, 沒甚麼特別。
過了一段時間, 高層們都開始禁止討論模擬器,
直到今天, 我再來這裡逛的時候, 發現很多區都表示
「討論模擬器的話會被扣分/刪帖」,
其實真的有這個必要嗎?

這樣東西又不是犯法, 為何這裡的會員
就不能自由討論關於模擬器的事呢?
(還是在特定的板內談呢?)
作者: elvis    時間: 13/12/2007 03:01 PM
因為它常被人用作侵犯版權的事...
只有少數人正當使用...

我曾看過書:
提及合法使用模擬器是指使用它玩Rom時同時擁有該遊戲正版,
Rom的作用是測試
作者: 莫邪    時間: 13/12/2007 06:15 PM
原帖由 pokevect 於 13/12/2007 14:27 發表
以前綠寶石年代, 我每天都在這裡閒逛,
有時發下帖, 那時候, 談模擬器是很自由的, 沒甚麼特別。
過了一段時間, 高層們都開始禁止討論模擬器,
直到今天, 我再來這裡逛的時候, 發現很多區都表示
「討論模擬器的話會 ...

是不是心動想要回來發揮影響力了
作者: 鴨    時間: 13/12/2007 07:07 PM
ROM是遊戲正版也是遊戲...
其實我不覺得討論有啥問題...

甚麼甚麼版權問題的...
事實上也不會影響我們...
ROM上有"寫著"要下載者24小時內刪除...
他們會不會刪除...
已不在我們管轄之內了...

關於慫湧他人用ROM的嘛...
事實上我覺得就算我們給不給討論...
也不會影響他會不會下載來用...
我始終覺得人是只會遵從自己的想法來做...
我們大多也只會讓他們知道有這個東西存在...
會不會下載也不是我們能夠控制的...

以上是我個人的看法
作者: pokevect    時間: 13/12/2007 11:05 PM
原帖由 莫邪 於 13/12/2007 06:15 PM 發表

是不是心動想要回來發揮影響力了


我從來都沒有影響力吧~

只是新世代NDS模擬器推出了一段日子,
不知這裡的會員知道與否及想知與否。

不過RX先生所說的:
「我們大多也只會讓他們知道有這個東西存在...
會不會下載也不是我們能夠控制的...」
我都很認同~

只是如果規矩是「不能提及/討論」的話
我也沒所謂,反正我也沒損失。
作者: pichu    時間: 14/12/2007 12:00 PM
原帖由 pokevect 於 13/12/2007 11:05 PM 發表


我從來都沒有影響力吧~

只是新世代NDS模擬器推出了一段日子,
不知這裡的會員知道與否及想知與否。

不過RX先生所說的:
「我們大多也只會讓他們知道有這個東西存在...
會不會下載也不是我們能夠控制的 ...

no$果個=.=?
一樣lag到死-.-
作者: Sunny    時間: 14/12/2007 12:15 PM
原帖由 pichu 於 14/12/2007 12:00 PM 發表

no$果個=.=?
一樣lag到死-.-


玩DP就會lag到死= =

玩pok
作者: fish    時間: 14/12/2007 01:12 PM
hide不了給pokevect.....囧
ROM是遊戲正版也是遊戲...

本體同是遊戲,但性質上己不同了
就如普通人與罪犯同為是人類一樣

打了很多次又刪了很多次....還是短短幾句算了
個人認為Emulator本身沒問題,但大部分用家利用Emulator來玩侵犯版權的遊戲ROM(下稱ROM)就是問題了
以資訊科技的角度去看Emulator可以視為一個有用的程式,但以遊戲的角度並配合ROM來用就不太好了=[
我們不能阻止他們使用侵犯版權的東西(ROM),但亦不應鼓吹別人使用侵權物
不論遊戲商是否奸商或是否在吞財,他們是有付出過心血與金錢去制作遊戲的
去讓別人去公開討論ROM的話不是直接間接地鼓吹他們去使用侵權物嗎?
對了....我underline了公開討論四字的,應該看得出意思吧=]

留意我用字是針對ROM~不是Emulator
用Emulator不是問題,用ROM才是問題

之前偶都說過了.....公然地去問ROM談用ROM跟在街上跟人說「我在犯法」相類似
私下說說或自己用search engine找找不是很難吧!?

總覺「資訊科技」四字是將成為偶被人打的主因XD
廢話完~又一帖A_A

edit:
偶沒說是哪區啦!不要亂來啦!XD

[ 本帖最後由 fish 於 14/12/2007 01:14 PM 編輯 ]
作者: 霏    時間: 14/12/2007 01:48 PM
個人認為模擬器技術討論沒有問題, 例如有人想提出no$gba出了新版本,
個人覺得可以放行

但討論ROM或修改版本後的ROM,
不是對於原作者的不尊重嗎?
ROM美其名是用於"測試模擬器", 實際上呢? 又有多少人在"測試模擬器"?

難道說下載後24小時後刪除就等同於沒有犯法?
還是說24小時是合法侵權時間?
好吧, 我承認對於法律沒有什麼概念,
所以我認為假使沒有遊戲正版,
下載完成的同時基本上就已經構成了侵權

應該容許討論ROM, 間接鼓吹侵權嗎?
作者: 莫邪    時間: 14/12/2007 06:18 PM
哦……
最基本的原因就是
不想給租空間的人帶來麻煩
作者: pokevect    時間: 14/12/2007 07:43 PM
原帖由 pichu 於 14/12/2007 12:00 PM 發表

no$果個=.=?
一樣lag到死-.-


是那個, 但最近推出的新版本已近乎完美模擬。

我其實想提議管理人可以
利用這個模擬器的screenshot,
為DP撰寫一份有更清晰圖像的攻略,
而絕無侵權之想法。
作者: 莫邪    時間: 14/12/2007 08:15 PM
原帖由 pokevect 於 14/12/2007 19:43 發表


是那個, 但最近推出的新版本已近乎完美模擬。

我其實想提議管理人可以
利用這個模擬器的screenshot,
為DP撰寫一份有更清晰圖像的攻略,
而絕無侵權之想法。

fish好像一直有用來截圖嘛
作者: pokevect    時間: 14/12/2007 08:25 PM
當真?
但這個流暢度極高的新模擬器(好像)推出了不到半年......
或許我已很out了......

沒關係吧, 那無視我吧......(再次潛水 )
作者: 鴨    時間: 14/12/2007 10:30 PM
原帖由 fish 於 14/12/2007 01:12 PM 發表

個人認為Emulator本身沒問題,但大部分用家利用Emulator來玩侵犯版權的遊戲ROM(下稱ROM)就是問題了
以資訊科技的角度去看Emulator可以視為一個有用的程式,但以遊戲的角度並配合ROM來用就不太好了=[

我不反對你這論點...
現在ROM的應用範圍應該有違本身的原意...
不過嘛...
人家怎樣用可不是我們管理的範圍內了...
我們不能阻止他們使用侵犯版權的東西(ROM),但亦不應鼓吹別人使用侵權物
不論遊戲商是否奸商或是否在吞財,他們是有付出過心血與金錢去制作遊戲的
去讓別人去公開討論ROM的話不是直接間接地鼓吹他們去使用侵權物嗎?
對了....我underline了公開討論四字的,應該看得出意思吧=]

能夠提供討論...
是不是鼓吹他們去下載...
主要也要看那位人仕的道德觀念...
他們認為沒問題的話...
我們也無謂阻撓甚麼...
何況是不是間接鼓吹...
也只是看看別人怎樣想的罷了...
但當然...
提供連結下載這東西可還是不能允許的...
原帖由 幻將 於 14/12/2007 01:48 PM 發表
個人認為模擬器技術討論沒有問題, 例如有人想提出no$gba出了新版本,
個人覺得可以放行

但討論ROM或修改版本後的ROM,
不是對於原作者的不尊重嗎?
ROM美其名是用於"測試模擬器", 實際上呢? 又有多少人在"測試模 ...

在24小時的限制內...
那東西只如同試用罷了...
我很清楚...
這也是侵權的行為...
不過我們能影響的又有多少...?
最少知道這是對於原創者最低的尊重...
同樣的...
會不會是鼓吹也是看觀看者怎樣想罷了...


不過對於麻煩的問題嘛...
最好當然避免任何直接侵權的東西...
不過我覺得單純只是討論...
也未嘗不可呢...

不能提倡討論...
但也不至於趕盡殺絕...
這是我的看法啦...


[ 本帖最後由 RX78-2 於 14/12/2007 10:32 PM 編輯 ]
作者: 小粟    時間: 14/12/2007 10:43 PM
模擬器唔可以傾係正常架-  -"
唔通你想e度d人成日搵金手指?
作者: 梓    時間: 14/12/2007 10:48 PM
原帖由 小粟 於 14/12/2007 10:43 PM 發表
模擬器唔可以傾係正常架-  -"
唔通你想e度d人成日搵金手指?

金手指和模擬器沒大關係...
GBA/GBASP也有金手指的..
就連R4都有...
不準談Rom≠不準談金手指
只是版規列明不準求檔和不準討論99金而已

要99金..
上Yahoo!搜尋就行...
何需直接上黎問..
作者: 小粟    時間: 14/12/2007 10:53 PM
唔係呀
我係怕電腦game區個邊有人發d要老金post姐
作者: 梓    時間: 14/12/2007 10:54 PM
原帖由 小粟 於 14/12/2007 10:53 PM 發表
唔係呀
我係怕電腦game區個邊有人發d要老金post姐

Post左自然有人搞
作者: pokevect    時間: 14/12/2007 11:29 PM
點解突然覺得呢個帖變左係
板主級以上既人既討論帖....(雖然有會員討論)
係呢度既板主多定會員少呢...?!

正題: 根據咁多位既意見, 我認為冇必要完全禁止
討論/詢問模擬器既事, 但係如果討論質素變得
「差」(都好空泛), 我相信板主能夠判斷是否封帖...

始終增加討論話題既利會係多於弊囉(寫到好似高考作文題咁...)
作者: fish    時間: 15/12/2007 02:42 AM
fish好像一直有用來截圖嘛

我甚麼都不知.....
(指著FAQ+認真)看,遊戲圖片都是用電話拍下的

人家怎樣用可不是我們管理的範圍內了...
不過我覺得單純只是討論...

現況是大多數人都是在用EMU玩侵權物
要看「討論」的題目是甚麼....
若是以資訊科技的角度去談論的話我不會反對,但若有人去配合ROM去明顯地談論侵權物就有問題了



作者: PA    時間: 15/12/2007 08:23 AM
原帖由 fish 於 15/12/2007 02:42 AM 發表

我甚麼都不知.....
(指著FAQ+認真)看,遊戲圖片都是用電話拍下的

那麼救助隊那個是啥
真的用電話拍得那麼清晰嗎?
作者: fish    時間: 15/12/2007 08:31 AM
原帖由 木守宮的蛙糧-PA 於 15/12/2007 08:23 AM 發表

那麼救助隊那個是啥
真的用電話拍得那麼清晰嗎?

我甚麼都不知.....

This is my answer.
作者: PA    時間: 15/12/2007 08:48 AM
原帖由 fish 於 15/12/2007 08:31 AM 發表



This is my answer.

可憐的魚失憶了
其實用rom來弄faq不算有問題吧
作者: fish    時間: 15/12/2007 09:06 AM
原帖由 木守宮的蛙糧-PA 於 15/12/2007 08:48 AM 發表

可憐的魚失憶了
其實用rom來弄faq不算有問題吧


我可沒有心情時間去重玩一次DP再cap圖.....數百張啦囧
而且現在的圖片都可看亦可提供資訊
作者: PA    時間: 15/12/2007 09:16 AM
原帖由 fish 於 15/12/2007 09:06 AM 發表


我可沒有心情時間去重玩一次DP再cap圖.....數百張啦囧
而且現在的圖片都可看亦可提供資訊

那個...我是指日後的...
重玩再cap的話囧死了...不過你還真強,我就沒耐性慢慢拍照了
作者: fish    時間: 15/12/2007 10:36 AM
那個...我是指日後的...
重玩再cap的話囧死了...不過你還真強,我就沒耐性慢慢拍照了

日後由該版版主做,前提是PM再出新DS game
有耐性的話迷宮區那帖就不用停了,一個人根本做不來
491隻PM的圖+資料與劇情+走迷宮,當是只弄表關好了,cut一半都想死
在不用邪道金手加沒推動力再加龜速電腦的情況下(茶~~~~~
作者: elvis    時間: 15/12/2007 11:39 AM
看來那模擬器的最適用處是cap圖吧......
其實我早就這樣用了(炸死)
作者: 鴨    時間: 15/12/2007 03:01 PM
原帖由 fish 於 15/12/2007 02:42 AM 發表

「公開討論」是指 指名遊戲名稱 或 提及任何可清楚識認遊戲 的字眼
意味是以代號去討論的可能性
沒錯,性質同是侵權,但可免了不必要的版權問題 亦可 令會員們討論

這當然了啦...
只說數字編號出來就算不禁也沒啥人理你...
作者: fish    時間: 15/12/2007 03:09 PM
這當然了啦...
只說數字編號出來就算不禁也沒啥人理你...

我hide掉的啦!!!!吼
作者: 鴨    時間: 15/12/2007 04:12 PM
原帖由 fish 於 15/12/2007 03:09 PM 發表

我hide掉的啦!!!!吼

這種東西除了看過的人外誰看得明...
作者: 霏    時間: 15/12/2007 06:03 PM
其實模擬器與小金金都是寫攻略的恩物=v=
不過當然應該支持正版啦
作者: Stefan    時間: 15/12/2007 10:19 PM
菜刀可以用來殺人,所以要禁售菜刀。
P2P可以用來侵權,所以要禁用P2P。
滿像嘛...?
作者: 莫邪    時間: 16/12/2007 08:06 AM
原帖由 Stefan 於 15/12/2007 22:19 發表
菜刀可以用來殺人,所以要禁售菜刀。
P2P可以用來侵權,所以要禁用P2P。
滿像嘛...?

Please read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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